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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207-2013 核電廠安全級蓄電池鑒定試驗規程》標準
NB/T 20207-2013《核電廠安全級蓄電池鑒定試驗規程》是核電廠安全級蓄電池的鑒定試驗標準,適用于安裝在核電廠安全殼外的安全級鉛酸蓄電池及其支架的鑒定。該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安全級蓄電池的鑒定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和驗收準則。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安全級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鑒定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和驗收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核電廠安全殼外的安全級鉛酸蓄電池及其支架的鑒定,不適用于蓄電池充電設備和其他類型的蓄電池。
二、試驗項目:
熱老化試驗、抗震試驗等。
四、設備廠商:
環儀儀器
五、試驗程序(部分):
抗震試驗:
a)試驗蓄電池應處于完全充電的狀態下,以2h~4h放電速率(建議使用2h放電率)放電至每個電池平均電壓1.75V的值進行容量試驗,然后重新充電。試驗按NB/T 20028.4-2010中7.4.1規定進行;
b)試驗的蓄電池應處于滿充狀態,且電解液的溫度應升高到所選擇的老化試驗溫度上;當蓄電池溫度維持在老化溫度時,利用合適的第三個電極來測試正極板電勢;
c)將完全充電的試驗蓄電池置于浮充電狀態,在所選定的老化溫度下,供給正極板的電位應高于開路電位50 mV~100mV;
d)電解液的溫度應升高到所選擇的老化試監溫度上,并在老化期間保持電解液溫度誤差在-1℃~+3℃。在老化壽命試驗期間的平均溫度應滿足表4的要求;
e)老化的天數等于用年表示的預期鑒定壽命乘以表4中對應的因子;
f)在老化結束時,蓄電池應冷卻并保持在浮充狀態,直到能夠進行容量試驗。按6.3.4的步驟放電至每個電池平均電壓1.75V。其容量試驗按NB/T 20028.4-2010中7.4.1的規定進行放電至每個蓄電池平均電壓1.75V:
g)每年2次深度放電不會影響蓄電池的預期壽命。因此上述程序相當于鑒定了蓄電池在其鑒定壽命內每年完成2次放電性能的試驗。如果要求蓄電池在更苛刻條件下工作,應遵循下述程序:
1)為模擬附加的放電次數,要在蓄電池浮充時定期地給予冷卻,然后放電至每個電池平均電壓1.75V,接著再充電。重復此隔序直達到預期的附加放電次數。在任何-一次老化試驗中所做的附加放電次數應受到限制,其總數等于蓄電池在實際使用中可能經受的附加放電次數;
2)最后一次充電后,試驗電池返回到浮充狀態,電解液溫度升高到試驗值,并繼續進行老化試驗。
h)如果蓄電池容量試驗指示值小于額定容量的80%時,則在環境溫度下使蓄電池返回到浮充狀態可重新充電,至少再充電72h,并繼續試驗。如果第二次容量試驗失敗了,說明該蓄電池必定是失效了;
i)應記錄所有的試驗數據;
j)由于事故或試驗設備故障致使蓄電池損壞,則蓄電池壽命試驗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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