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GB 7000.7-1997等同采用IEC 598-2-51979<燈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5篇 投光燈具)及其第 1號修改件(1987)和第2號修改件(1993)。.
依據IEC 598-2-5對GB 11472- -89 進行修訂,根據GB/T 1. 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單
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中第1章的規定,本標準的編寫格式和方
法與等同采用的IEC 598-2-5;1979保持- -致。
根據GB/T 1.1-1993中4. 2. 3.2的規定,本標準保留了該國際標準的前言,其標題為“IEC前
言"。
由于等同采用IEC 598-2-5作為投光燈具的安全標準,本標準取消了原標準中關于性能方面的要
求,如光學性能等,取消了檢驗規則和包裝、貯存、運輸的要求。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 11472- -89.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總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燈具標準化中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照明燈具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姚志尚.
本標準1989年3月首次發布,1998年5月第一次修訂。
1范圍
本標準GB 7000.7-1997規定了投光燈具的特定安全要求,適用于使用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 V的鎢絲燈、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的投光燈具.
本標準與GB 7000.1- 1996有關章-起使用。
2一般試驗要求
應用GB 7000.1- - 1996第0章的規定。GB 7000. 1相應各章所述的試驗應按本標準列出的順序進行。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本標準除了應用GB 7000.1-1996第1章的定義外,還應用下列定義:
a) 投光照明i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投射到整個場面或曼照物的照度遠大于其周圍環境照度的照明。
注,受照物與其周圍環境之間照明差別,可以選擇改變顏色來達到。
b)投光燈具flodlight
用作投光照明的燈具.
注:投光燈具可以單用于室外或用于室內,也可以同時用于兩者。
/uploads/files/GB%207000_7-1997.pdf,GB 7000.7-1997投光燈具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