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0598-2-19:1981《燈具第2 部分:特殊要求第19章通
風式燈具》.1987年第1號修訂件和1997年第2號修訂件。
根據GB/T 1. 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 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1 部分:標準編寫
的基本規定)中第1章的規定,本標準的編寫格式和方法與等同采用的IEC 60598-2-19:1981保持 -致。
按照GB/T 1.1-1993中4.2.3.2的規定,保留了IEC 598-2-19:1981.1987年第1號修訂件和.
1997年第2號修訂件的前言。題目列為IEC前言。.
本標準由國家輕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照明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燈具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照明燈具研究所.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超中.施曉紅。.
1苑圍
本標準規GB 7000.14-2000定了使用通風管道或設有通風的孔腺(強制通風)的通風式燈具的安全要求。燈具以管形熒光燈為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 V.本標準與GB 7000. 1-1996《燈具-般安全要求與試驗)一起閱讀.
應注意的是,本標準只規定了通風式燈具安全方面的要求,沒有規定性能方面的要求。
注
1本標準中的“通風”和“通風的"是指強制通風.
2本標準沒有對使用鎢絲燈和除管形熒光燈以外的氣體放電燈燈具提出要求。
2一般試驗要求
應用GB7000,1-1996第0章.GB7000.1中規定的試驗按本標準規定的試驗順序進行試驗。
3定義
應用GB 7000, 1-1996第1章的定義和下列定義:
3.1 通風式燈具
為與空氣調節系統結合使用而專門設計的一種燈具。
注:空氣可能經過光源腔或單獨的通風道.
3.2靜態工作
燈具的一種工作狀態,既不強制通風也不排風但允許空氣對流。
4燈具分類
應用GB 7000.1- -1996 第2章,但通風式燈具應分類為I類.1類和I類。
5標記
/uploads/files/GB%207000_14-2000.pdf,GB 7000.14-2000通風式燈具安全要求